Article 15
Amended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房销售前,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资料报送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将已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长期公开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总平面图,并在图上标明或者使用文字辅助说明下列事项: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四至范围;
(二)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面积和位置;
(三)规划配建的车位数量和位置;
(四)地下室、地面架空层的面积;
(五)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六)共用设施设备名称;
(七)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长期公开的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总平面图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