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监察委员会制定或者由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监察规范性文件;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由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司法规范性文件;

(五)依法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