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监督计划等应当对备案审查工作作出安排。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门户网站上公开。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自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审议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以及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