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要求其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同意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计划,并书面反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六十日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书面反馈处理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