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因重点项目建设施工确实无法避让,且无法对古树名木进行有效保护,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迁移方案,经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由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古树名木的迁移和迁移后五年内的养护,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专业绿化养护单位按照迁移方案进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