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满足居民采暖的热负荷需求,保证供热质量。热电联产的热生产企业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联产机组对外供热。

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数量的,热经营企业应当供热。

Local Regulations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