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二)档案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人员管理情况;
(三)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和使用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等情况;
(五)档案开放、公布、提供利用等情况;
(六)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七)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对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大活动、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以及发生机构变动的单位档案,应当进行重点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