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综合档案馆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对相关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办理、应对部门,以及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应当明确档案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护工作。有关档案应当自其工作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其中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应当在机构停止工作前移交档案。

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档案收集范围,由省、市(州)档案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综合档案馆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