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信息转移请求,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为个人指定的其他网络数据处理者访问、获取有关个人信息提供途径:

(一)能够验证请求人的真实身份;

(二)请求转移的是本人同意提供的或者基于合同收集的个人信息;

(三)转移个人信息具备技术可行性;

(四)转移个人信息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请求转移个人信息次数等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可以根据转移个人信息的成本收取必要费用。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 State Council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