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