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发展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水稻浅湿灌、引进沟畦灌、膜上灌等节水工程,建设集雨水窖、水池、水塘等小微型雨水蓄水工程,推行节水灌溉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城镇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的维护、管理和技术改造,减少水的漏失。
用水单位应当建立节约用水制度,完善节约用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