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经济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公布本省限期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名录。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