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和评议考核机制;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可以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