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在涉案物价格认定工作中,价格认定机构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将工作中获取的前述信息、有关资料和情况用于价格认定以外活动;
(二)办理价格认定收取费用,或者收受贿赂、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价格认定或者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四)出具虚假的价格认定书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价格认定严重失实;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