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提出机关对涉案物价格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价格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提出复核不得超过两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约定期限内作出复核决定。
提出机关在收到价格认定书或者复核决定书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其提出复核的期限。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价格认定或者复核决定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提出机关提出复核申请,提出机关应当提出复核。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