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爱卫会)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部署、协调推进本省爱国卫生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省爱国卫生工作规划、标准和措施,促进健康江西建设;

(三)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四)指导、检查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爱国卫生工作,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评价;

(五)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行使省爱卫会办公室职责,承担省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