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加强饮用水质量监督以及饮用水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或者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和卫生维护,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生产的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