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环境卫生治理,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持续开展城市老旧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建筑工地、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重点区域和农村地区的环境卫生整治。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完善村(居)民公约,组织动员村(居)民开展庭院卫生和公共环境卫生整治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