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单位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本单位档案不实行统一管理,档案管理混乱的;

(二)不按时归档、不按期移交档案,或者拒绝归档、移交,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三)不按规定向档案馆报送档案资料和已公开现行文件的;

(四)档案保管条件不符合规定,危及档案安全的;

(五)重点建设项目或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未经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验收的;

(六)借阅档案不按时归还的;

(七)从事档案整理、技术服务、业务咨询等活动,不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