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各类文件材料进行归档:

(一)各项管理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于次年第一季度内整理归档;

(二)建设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归档;

(三)会计文件材料在本单位财务部门保管二年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归档;

(四)电子文件在形成后三个月内归档;

(五)音像、实物材料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归档。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