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续期手续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养犬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养犬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手续的;

(三)对犬只免疫监管不力,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已经发现的应当依法处理的违法养犬行为未予处理,情节严重的;

(五)对举报、发现的流浪犬只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