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从事犬类养殖、诊疗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取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颁发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情况告知公安机关。

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