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居住区限制养犬的自治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养犬登记监督工作;

(二)协助动物防疫部门做好犬只防疫监督工作;

(三)组织本居住区居民、村民依法制定限制养犬公约,并监督实施;

(四)接受居民、村民对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六)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