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以网捕、诱捕、投毒、强光、仿声、捣毁巢穴、掏蛋、火攻、烟熏以及使用猎套、猎夹、地枪、排铳、弹弓等方式猎捕候鸟;

(二)擅自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候鸟及其制品;

(三)生产、经营使用候鸟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四)食用候鸟及其制品;

(五)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候鸟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提供交易平台和交易服务;

(六)恶意驱赶候鸟或者其他严重干扰候鸟正常迁飞、栖息的行为;

(七)破坏候鸟栖息地以及盗窃、毁损、擅自占用、移动候鸟保护设备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候鸟资源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