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发生突发事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方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市人民政府、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台州湾新区管委会,以及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公交、医疗等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

Local Regulations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