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制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清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明示禁止、限制携带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应当对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置安全检查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接受安全检查、违法携带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报告公安机关。

Local Regulations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