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良好乘车环境和乘车服务:
(一)保持车辆、售(检)票、电梯、通风、照明等设施完好;
(二)建立并落实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
(三)保持出入口、通道畅通,无障碍设施完好;
(四)合理配置车站卫生间和母婴设施;
(五)在车站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医疗急救箱等必要的救护设备;
(六)合理设置自动售(检)票设施和人工售票窗口,规范提供售(检)票服务;
(七)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便利服务,并在列车内设置专座;
(八)安排工作人员巡查,维护车站和车厢秩序;
(九)提供问讯、查询、失物招领服务;
(十)使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备时有效保护乘客隐私;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