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依法使用城市轨道交通用地(含地下空间)的,其上方、周边土地和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其周边土地和建(构)筑物的安全,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城市轨道交通的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的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配合。造成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赔偿。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依法使用道路、市政基础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建设期间道路、市政基础设施的养护和维修,并负责建成后道路、市政基础设施的恢复和移交,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Local Regulations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