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保护商业秘密:

(一)确定商业秘密范围,明确商业秘密的密级、知悉范围、保密期限;

(二)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

(三)对载有商业秘密的载体采取加密、加锁、反编译等预防措施或者在相关载体上加注保密标志;

(四)对涉密场所采取限制访问或者物理隔离措施;

(五)在咨询、谈判、技术评审、成果发表、成果鉴定、合作开发、技术转让、投资入股、外部审计、尽职调查等活动中,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

(六)其他可以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鼓励和支持商业秘密权利人和行业组织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和合规体系。

鼓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拓展商业秘密存证保护业务。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