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查处机关对已建成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后,认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或者重大、复杂、难以定性情形的,应当书面征询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意见。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出具书面规划定性意见,对有关建设行为是否应当办理规划许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等提出明确意见。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认为查处机关提供的材料不足、难以提出规划定性意见,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认为查处机关提供的勘验和测量数据不准确、难以进行定性的,应当协助查处机关进行现场勘验和测量。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征询意见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包括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的规划定性意见,补充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