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查处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前自行搬出财物。当事人拒不搬出财物的,应当对其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并全程录音录像。
物品清单应当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盖章见证或者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由查处机关代为临时保管。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查处机关应当发布招领公告。当事人应当在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领取,临时保管费用和因逾期不领取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因查处机关的过错造成损失的,查处机关应当依法赔偿。
查处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有权在强制拆除前以书面形式主张违法建设残值。当事人主张的,应当在限期内自行处置。当事人逾期未主张或者未在限期内处置完毕的,查处机关依法予以清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的,查处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