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城市规划区内的已建成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能拆除的情形外,查处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需要依法强制拆除的,应当报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的,依法责成查处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村庄规划区内的已建成违法建设,由查处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强制拆除时,违法建设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给予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