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已建成违法建设,依照《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已建成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由查处机关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一)部分拆除影响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整体拆除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
(二)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限制而无法实施拆除的。
(三)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查处机关认定已建成违法建设不能拆除时,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案情重大、复杂的,还应当征求该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