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事关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举措;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方面的重要举措;
(四)推进依法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
(六)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决算;
(七)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八)就业促进、乡村振兴、保障性住房、社会保障、食品安全、养老服务等重大民生工程;
(九)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大措施;
(十一)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生态环境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的应对处置情况;
(十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旅游发展、民政、宗教和侨务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十三)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并作出决定的事项;
(十五)法律规定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以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