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8, 2024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28, 2024
- Articles
- 19 articles
(2007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代表的权利,重视和支持代表依法进行视察活动。
代表视察一般在原选举单位行政区域内进行,代表视察时,应当模范地遵纪守法,积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一)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情况;
(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涉及的事项;
(六)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七)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
(八)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集中视察时间一般为三至五日。
临时召集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和工作计划,可以组织部分代表进行专题视察。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组织代表进行视察活动所制定的活动方案,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备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进行专题视察,应当制定活动方案。
代表持证视察应当结合代表本职工作或者利用业余时间进行。
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需要由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的问题,可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的规定办理。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参加视察活动,应当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