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研究机构。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扶持陕南民歌的研究和艺术创作:

(一)组织开展陕南民歌的发掘、整理、研究,资助相关成果的发表和出版;

(二)通过公开征集、项目资助等方式支持新编、原创曲目;

(三)支持陕南民歌演出团体和个人参加重大艺术赛事、展演、研讨、交流;

(四)举办陕南民歌赛事、展演、会演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选送陕南民歌专业人员进修或者培训;

(六)扶持陕南民歌艺术创作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