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随意倾倒泔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规定,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树木、地面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挂、张贴小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对有组织地利用涂写、刻画、张挂、张贴进行宣传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