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不按照箭头指向停放以及压占两个以上停车泊位,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利用车辆占用公共停车泊位从事经营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乘车人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干扰驾驶员正常安全行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