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
(二)农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没有管理单位的,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集贸市场、商场、宾馆、写字楼、餐饮、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产权人为管理责任人;
(五)车站、码头、文化体育场馆、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七)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仍然无法确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担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