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交予专门的回收经营单位;

(三)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四)家具、电器等体积较大、需要拆分处置的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或者预约收集单位收集,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动物尸骸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