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保证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