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生态功能区划,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维系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区域划定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申报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禁止在生态功能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下列可能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开发活动:

(一)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保护区内从事毁林、毁草、破坏湿地等活动;

(二)在水土保持生态功能保护区内从事毁林、烧荒、开垦陡坡地等活动;

(三)在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功能保护区内从事滥捕、乱挖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