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养老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养老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信息应当在养老机构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送。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调价周期不得少于一年,并于调整前六十日告知收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

养老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的,应当有服务协议约定,且预先收取的服务费金额不得超过六个月的服务费。预收费的使用情况,应当每季度告知收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服务关系终止后,养老机构应当在十日内退还预收费的余额。

养老机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限制、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权利、加重老年人责任、减轻或者免除养老机构责任;不得以还本付息、给付回报或者约定回购等方式诱导社会公众购买养老服务产品、养老公寓、预售卡、优惠卡或者投资养老服务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