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住宅物业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给予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管理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