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符合规范和标准的物业服务;
(二)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设施设备的注意事项;
(三)加强电梯、消防设施等涉及人身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设施设备的管理,及时委托专业机构检验、维修、养护,做好安全防范等工作;
(四)加强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公共绿地的养护,环境卫生的维护;
(五)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巡查、排查,对违反治安、环保等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六)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和部门的监督,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质疑,反馈处理情况;
(七)建档保管业主名册、设施设备管理运行记录、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管理账册等档案资料,做好物业服务记录;
(八)接入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配合做好社区建设和治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