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制定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妇女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定期召开妇女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并明确专门人员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