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禁止侵犯妇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医疗机构进行妇科检查时,应当保护妇女隐私,尊重妇女人格尊严。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