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省产研院改革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省产研院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提供稳定支持和必要保障;赋予省产研院科技体制改革的自主权,制定发展促进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省产研院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省科技、教育、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省产研院改革发展进行业务指导。

省发展改革、科技、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商务、审计、外事、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省产研院的改革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