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