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